1、當事人在收到《異議裁定通知書》之日起15天的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的,裁定生效。
2、經(jīng)裁定該異議(或部分)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3、對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將被異議商標的核準注冊的內容完整地刊登商標異議裁定公告。
經(jīng)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4、經(jīng)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
5、如果對異議裁定不服的,異議人或被異議人都可以在收到《異議裁定通知書》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即商標異議復審。商標 評審委員會對異議復審做出評審裁定,異議理由成立的,該被異議商標將退回商標局予以駁回;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該被異議商標將交由商標局核準注冊并予以注冊公告。